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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《民法典》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及訂立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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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(chǎn)物、合同內(nèi)容的表現(xiàn)形式,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(jù)。在《民法典》明確規(guī)定了17類合同的一般條款,同時在“合同編”的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了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。本文將相關條文加以整理,并就合同條款訂立時應予注意的要點作以簡要介紹,以饗讀者。

      《民法典》各類合同應具備的一般條款

      1.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  合同的內(nèi)容由當事人約定,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;

      (二)標的;

      (三)數(shù)量;

      (四)質量;

      (五)價款或者報酬;

      (六)履行期限、地點和方式;

      (七)違約責任;

      (八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
      2.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款  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;

      (二)土地界址、面積等;

      (三)建筑物、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;

      (四)土地用途、規(guī)劃條件;

      (五)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;

      (六)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;

      (七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
      3.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  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;

      (二)住宅的位置;

      (三)居住的條件和要求;

      (四)居住權期限;

      (五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
      4.地役權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二款  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;

      (二)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;

      (三)利用目的和方法;

      (四)地役權期限;

      (五)費用及其支付方式;

      (六)解決爭議的方法。

      5.抵押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四百條第二款  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(shù)額;

      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;

      (三)抵押財產(chǎn)的名稱、數(shù)量等情況;

      (四)擔保的范圍。

      6.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  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:

      (一)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(shù)額;

      (二)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;

      (三)質押財產(chǎn)的名稱、數(shù)量等情況;

      (四)擔保的范圍;

      (五)質押財產(chǎn)交付的時間、方式。

      7.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

      第五百九十六條  買賣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、數(shù)量、質量、價款、履行期限、履行地點和方式、包裝方式、檢驗標準和方法、結算方式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。

      8.供用電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六百四十九條  供用電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、質量、時間,用電容量、地址、性質,計量方式,電價、電費的結算方式,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。

      9.借款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  借款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、幣種、用途、數(shù)額、利率、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。

      10.保證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六百八十四條  保證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、數(shù)額,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,保證的方式、范圍和期間等條款。

      11.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零四條  租賃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、數(shù)量、用途、租賃期限、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、租賃物維修等條款。

      12.融資租賃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三十六條第一款  融資租賃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、數(shù)量、規(guī)格、技術性能、檢驗方法,租賃期限,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、幣種,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。

      13.保理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六十二條第一款  保理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業(yè)務類型、服務范圍、服務期限、基礎交易合同情況、應收賬款信息、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。

      14.承攬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七十一條  承攬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、數(shù)量、質量、報酬,承攬方式,材料的提供,履行期限,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。

      15.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九十四條  勘察、設計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、質量要求、費用以及其他協(xié)作條件等條款。

      16.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七百九十五條  施工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、建設工期、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、工程質量、工程造價、技術資料交付時間、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、撥款和結算、竣工驗收、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、相互協(xié)作等條款。

      17.技術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八百四十五條  技術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項目的名稱,標的的內(nèi)容、范圍和要求,履行的計劃、地點和方式,技術信息和資料的保密,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配辦法,驗收標準和方法,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。

     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、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、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、技術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、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,以及其他技術文檔,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。

     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,應當注明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的名稱、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、申請日期、申請?zhí)?、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?/span>

      18.物業(yè)服務合同的一般條款

      第九百三十八條第一款、第二款  物業(yè)服務合同的內(nèi)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、服務質量、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、維修資金的使用、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、服務期限、服務交接等條款。

      物業(yè)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(yè)主的服務承諾,為物業(yè)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。

      合同條款訂立時應予注意的要點

      1.《民法典》關于合同一般條款的規(guī)定屬于任意性規(guī)定,不具有強制執(zhí)行性。

     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(chǎn)物、合同內(nèi)容的表現(xiàn)形式,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(jù)?!睹穹ǖ洹逢P于合同一般條款的規(guī)定屬任意性規(guī)定,僅具有建議性或者提示性的作用。按照合同自由原則,除了按照合同性質必須具有的條款外,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,當事人有權決定合同條款的內(nèi)容。

      2.合同成立一般應當具備“名稱或姓名、標的、數(shù)量”三個條款。

      根據(jù)合同條款在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,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為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。必備條款是指根據(jù)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,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到合同的成立。非必備條款則指根據(jù)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,缺少這些條款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。《民法典》未對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詳細規(guī)定,因此無從考察合同的必備條款。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(guī)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,原則上合同成立應具備“名稱或姓名、標的、數(shù)量”三個條款。

      3.當事人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,缺少當事人條款的合同,應當認定為不成立。

      當事人是合同關系的主體。當事人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,缺少當事人則無合同關系,也無訂立合同的基礎。因此,合同中應包括當事人的條款。當事人是自然人的,應當寫明其姓名和住所,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應當寫明其名稱和住所。

      4.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,缺少標的條款的合同,應當認為不成立。

      標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,也稱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。標的直接決定合同的性質和權利義務的內(nèi)容,是合同首要的、絕對不可缺少的條款。其他條款都是對標的的質或量等問題所作的說明或限定,沒有標的這一條款,就不會有其他條款,也不會有合同的存在。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,沒有標的,合同不能成立,合同關系無法建立。

      5.數(shù)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,缺少數(shù)量條款的合同,應當認定為不成立。

      數(shù)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,合同缺少數(shù)量條款的,無法按照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的合同漏洞補充方法予以補充,合同無法履行。缺少數(shù)量條款的合同,應當認定為不成立。

      6.合同缺少非必備條款的,不影響合同的成立,對缺少的非必備條款,可以通過合同補充的方法予以確定。

      合同條款的補充,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。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。審判實踐中,法官應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,對于具備了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、標的和數(shù)量條款的合同,認定合同成立,而不能將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的合同一般條款都作為合同必備條款,進而不得以缺少非必備條款為由認定合同不成立。在認定合同成立后,對欠缺、遺漏的合同其他條款,可以依據(jù)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五百一十一條規(guī)定的填補漏洞的步驟和方法予以確定。

      7.合同的數(shù)量條款是衡量標的的尺度,相應的數(shù)字和計量單位應當具體、統(tǒng)一、準確,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的,應當嚴格按指令性任務指標規(guī)定。

      數(shù)量,是標的量的規(guī)定,是標的的計量,即以數(shù)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標的的尺度。在合同中必須使用國家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單位,統(tǒng)一計算方法。標的是物的,應用個、件、公斤、噸、米、平方米、立方米、臺、輛等單位;標的物是貨幣的,應用元、角、分為計量單位;無國家法定或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的,當事人雙方才能自行協(xié)商確定。但是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需要具體、統(tǒng)一、準確。有些工業(yè)產(chǎn)品如機電設備,必要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(guī)定隨主機的輔機、附件、配套的產(chǎn)品、易損耗備品、配件及安裝修理工具等的件數(shù);有些產(chǎn)品由于其物理性質會產(chǎn)生自然增減的情況,如水產(chǎn)品,在合同中應明確規(guī)定合理磅差、正負尾差、超欠幅度、自然損耗率等。合同中標的的數(shù)量,有國家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的,應嚴格按指令性任務指標規(guī)定。

      8.合同的質量條款應當明確規(guī)定標的物采用的質量標準,以及相應的質量責任、驗收等。

      質量是標的的內(nèi)在質的規(guī)定性,包括性能、穩(wěn)定性、效用、外觀形態(tài)、耗能指標、工藝要求、等級等。標的的質量一般以品種、型號、規(guī)格、等級等體現(xiàn)出來,在合同中對這些項目應當有所規(guī)定。在質量條款中應當載明:對質量負責的期限和條件、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條件、抽驗的方法、比例和標準。同時,標的的技術標準,有國家標準的,按國家標準執(zhí)行;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專業(yè)(部)標準的,按專業(yè)標準執(zhí)行;沒有國家和專業(yè)標準的,由雙方協(xié)商。對于看樣訂貨的合同,應提供樣品,經(jīng)確認后封存,合同標的必須符合樣品質量要求。對于憑說明書訂貨的合同,其說明書必須真實地說明貨品的技術標準和其他技術條件。對于成套設備、工程項目等無法提供樣品的合同,其質量條款應完整、詳盡,并附全部技術資料,必要時應隨附樣圖、照片等。

      9.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的確定,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
      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,簡稱價金,是指當事人一方向交付標的方支付的表現(xiàn)為貨幣的代價。確定價款或者報酬,應當明確有關結算和支付方法。有國家定價的,按國家定價執(zhí)行;應由國家定價的產(chǎn)品沒有國家定價的,應報請物價主管部門批準;實行國家指導價的,應由雙方在國家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的范圍內(nèi)協(xié)商確定價格。只有實行市場調(diào)節(jié)價的產(chǎn)品,雙方當事人才能依供求狀況自行約定其價格。勞務或服務的收費,有國家規(guī)定的標準的,按收費標準執(zhí)行,沒有收費標準的,雙方當事人才可自行約定。

      10.在協(xié)商確定履行期限條款時,應當明確規(guī)定所有日期的具體含義。

      不同的合同對履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要求,因而履行期限有不同的具體含義。如買賣合同出賣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日期;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工作開始和完成的起止日期;而運輸合同中承運方的履行期限是裝貨日期或交貨日期。因此,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(guī)定所有日期的具體含義。

      11.合同是否約定履行地點,可以根據(jù)合同本身的性質而定。

      履行地點,是指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的規(guī)定履行其義務的地點。合同是否約定履行地點,可以根據(jù)合同本身的性質而定。有些合同因其本身的性質,履行地點是確定且不能改變的,如建設工程合同,只能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。這類合同不必在合同中寫明履行地點,只須說明建筑物所在的位置即可。而另有一些合同如買賣合同,如不規(guī)定具體履行地點,則有在出賣人、買受人所在地或其規(guī)定的地點履行,以及在其他地方履行的區(qū)別,故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履行地點。

      12.如果合同的履行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,當事人在合同中不能自由約定。

      履行方式,是指合同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方式。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,根據(jù)不同的標準,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方式。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性質,可分為轉換財產(chǎn)方式、提供勞務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。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次,可分為一次履行方式和分期分批履行方式。按標的的交付方式,可分為送貨方式、自提方式和代辦托運方式。按運輸工具的不同,運輸合同的履行方式可分為公路運輸、鐵路運輸、輪船運輸、飛機運輸以及聯(lián)合運輸?shù)榷喾N履行方式。合同涉及價金結算的,結算方式可分為現(xiàn)金結算方式和轉賬結算方式,其中,轉賬結算又分為異地轉賬結算和同城轉賬結算,前者又可細分為托收承付、信用證、匯兌結算、委托收款四種方式;后者又可細分為托收承付、托收無承付、支票結算、委托銀行付款、限額支票等方式。上述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由合同的內(nèi)容決定的。但是,轉換財產(chǎn)方式、提供勞務方式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方式,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,當事人在合同中不能自由約定。

      13.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,有法定的從法定,沒有法定的,當事人可以自行協(xié)商約定。

      違約責任有支付違約金、賠償金等形式。一般由合同法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的主要是違約金。違約金又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,某些合同,法律規(guī)定違約方必須支付違約金,并且規(guī)定固定比例或浮動比例的違約金,當事人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內(nèi)規(guī)定違約金的具體數(shù)目或計算方法。約定違約金是法律、法規(guī)中沒有規(guī)定,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自由協(xié)商約定的違約金。

      14.合同的一般條款不是每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,當事人可以根據(jù)合同的不同類型和實際需要對合同的內(nèi)容作出約定。

      除合同的當事人、標的條款是合同的必備條款,不具備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以外,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所規(guī)定的合同的一般條款不同于“主要條款”,更不同于“必備條款”,“一般條款”只起提示和示范條款的作用,并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包括這些條款,合同才可成立。根據(jù)合同的不同類型和實際需要,當事人可對合同的內(nèi)容作出約定。如果實際簽訂的合同缺少其中一項或幾項非主要條款,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。不同的合同,往往有不同的主要條款。合同的主要條款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,不同的合同類型和性質,對主要條款有不同的要求。

      15.合同示范文本本身不屬于格式合同,其對當事人訂立合同僅起參考作用,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
    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。但應當說明的是,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某單位自己制定的格式合同,而是由一定的綜合部門主持,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、特別是消費者意見的基礎上,按一定的程序形成的示范文本。示范文本對當事人訂立合同僅起參考作用,不具有法律約束力。同時,如果當事人一方使用示范文本作為格式合同與多數(shù)相對人簽約,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有關格式合同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16.法律規(guī)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決定著合同的類型,由當事人約定而形成的主要條款,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。

     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。欠缺主要條款的任何一項,合同便不能成立。合同的主要條款,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規(guī)定的,如借款合同中有關借款幣種的條款;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質決定的,如買賣合同標的物價款的條款;有的則是由當事人的約定產(chǎn)生的,如演出合同中的演員條款。法律規(guī)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主要條款決定著合同的類型,并確定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與量。由當事人約定形成的主要條款,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。

      來源:法學45度、走進民法典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